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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等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 个,包括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市本级。

本部门2018年年末编制人数  89 人,其中行政编制82  人,后勤编制7人;年末实有人数 83人,其中在职人员81 人,离休人员2人。

第二部分   宜春市检察院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735.83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743.18万元,较2017年增加 41.63万元,增长5.93 %;本年收入合计 3992.65 万元,较2017年增加750.34 万元,增长23.14  %,主要原因是:当年追加了养老保险准备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工资提标。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2844.8万元,占71.25 %;其他收入 1147.85万元,占28.75 %。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总计 3259.6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259.68万元,较2017年增加58.85万元,增长1.84 %,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提标;年末结转和结余1475.98万元,较2017年增加732.96万元,增长98.65%,主要原因是:12309项目建设周期长,前期环节多,为跨年度项目,导致项目资金结转大。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831.69 万元,占 86.87%;项目支出427.99万元,占13.13%。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666.19   万元,决算数为284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6.7 %。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6.1万元,决算数为6.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主要原因是:支出与年初预算一致。

(二)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2284.42万元,决算数为 2242.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8.16%,主要原因是:基本工资提标及部分项目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287.18万元,决算数为31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27%,主要原因是:追加抚恤金等。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88.49万元,决算数为88.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支出与年初预算一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22.86  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 1776.64万元,较2017年增加617.33万元,增长53.25 %,主要原因是:按规定调整核算科目,本科目列支的奖励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上年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列支。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365.75万元,较2017年减少103.27  万元,下降 22.02%,主要原因是:压缩费用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80.47万元,较2017年减少77.57万元,下降49.08 %,主要原因是:按规定调整核算科目,上年本科目列支的奖励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本年度按规定在工资福利支出中核算。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54.59万元,决算数为 105.71万元,完成预算的68.38%,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13.5万元,增长14.64 %,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8万元,决算数为 0 万元,完成预算的 -100%,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7.71万元,下降100 %。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没有安排人员出国。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35  万元,决算数为7.97万元,完成预算的22.77 %,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14.92万元,下降65.18%。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少公务接待,降低接待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97.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 25万元,决算数为70.59万元,完成预算的282.36 %,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70.59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未购置新车,本年度报废旧车3辆,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购置新车3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 86.59万元,决算数为27.14万元,完成预算的31.34 %,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34.48万元,下降55.96 %。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控制用车及加强用油和维修管理。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365.75万元,较2017年减少44.5万元,下降10.85 %,主要原因是:加强管理,控制各种经费支出。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9.43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309.43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台,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车辆2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3.74%。

    共组织对司法救助等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设立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符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需求,资金到位及时,支出合理合规。项目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而言,整体发挥的社会效益明显,为科技强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围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实地检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我院对该项目绩效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实现预期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组织对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1个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59.68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工作计划及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情况的要求,通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评分,

总体评价良好。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市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7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6万元,执行数为1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2018年市检察院分配到的市级救助资金为16万元,对奉新罗鑫救助4万元、高安周信安救助2万元、上高陈文庆等3人救助3万元、铜鼓何颖救助2万元、万载李泽茂救助3万元、宜丰方璐姿等2人救助2万元。此16万元市级司法救助金在2018年11月份已发放至获得司法救助的6个单位。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获得的市级司法救助金相对而言较少;二是司法救助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问题,全市除了丰城有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款外,其余县级院包括市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都要向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资金;三是司法救助金来源较单一,从过去几年获得的司法救助金来源来看,主要为政法委安排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款项,司法救助金的来源较单一,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在以后编制项目预算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配备好相关的人员,完善制度建设,做好项目绩效管理;二是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的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的公用经费。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