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高检院、省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等。
二、部门基本情况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编制人数117人,其中:行政编制110人、事业执行公务员编制7人。实有人数134人,其中:在职人数103人,均为行政人员;离休人员2人;退休人员29人。
第二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2651.1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81.28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59.65%;上年结余660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24.89%,其他收入409.84万元,占15.46%。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2651.12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816.8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8.53%,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349.0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372.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4.95万元;项目支出834.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1.47%,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174.3万元、其他项目支出66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372.4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9.49%;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00.6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57%;住房保障支出77.9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94%。
基本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349.0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74.25%;日常公用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372.8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20.5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95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5.23%。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241.2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4.55%。财政拨款支出的安排情况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15%,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959.3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87.4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预算200.6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8.95%;住房保障支出预算77.9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3.48%。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7年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运行费预算 372.85 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91.47万元,增长32.51%。主要是2017年预算新增其他交通费,故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的政府采购总额6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200万元。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 164.5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8 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35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121.59万元,其中:车辆运行及维护费96.59万元,执法执勤用车购置25万元,比上年减少33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车改后,车辆购置及车辆运行维护费开支有所减少。
第三部分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市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含与基层院合办案件的办案补助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6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二)行政运行(检察):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四)“两房”建设: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其他检察支出: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单位实际缴纳的干警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单位为干警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保险费。
(九)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的比例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