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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高安检察院举行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9日高安检察院通报了2020年以来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相关工作情况及2起涉交通类典型案例,并接受记者提问。

2020年1229日,高安检察院举行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高安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晋东八景检察主任邹翔员额检察官罗毅出席,新法制报、法治江西网高品高安高安电视台、法治高安等媒体应邀参加。

 

卢晋东

今年以来,高安检察院办理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罪名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类案件。共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287287人,占高安检察院同期刑事案件办理总量的26.97%,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为4.36%。其中,危险驾驶案件159159人、交通肇事案件128128人。

具体到危险驾驶案件来讲,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案发时间看,在晚上6时到凌晨12点这段时间发生的案件占比79.5%。这和许多驾驶员在夜间、酒后放松警惕,侥幸仓促上路有很大关系。然而这一时间段道路能见度相对更低,司机在酒精和困意作用下带来的危险性更大。二是从犯罪主体看,男性犯罪嫌疑人占比97.5%,这与中青年男性在日常生活中开车较多、饮酒相对较多的客观现象也相符。三是从职业看,犯罪嫌疑人多以上班族为主,这一群体往往受过一定的教育,从事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社会交往,不少涉案人员系在商务或私人应酬之后冒险酒驾。

具体到交通肇事案件来讲,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肇事车辆类型看,以重型半挂货车、轻型自卸货车、厢式货车为主,电动摩托车、小型普通客车亦占有不小比例。52%的肇事车辆为重型半挂货车、轻型自卸货车、厢式货车,同时在肇事车辆中,有23%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少量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逸情节。8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事故以后,能主动留在原地等候警察处理,但是也有个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逃逸导致事态升级。三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大多能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据统计,88%的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进行赔偿,57%的犯罪嫌疑人因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

高安检察院在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恶性犯罪,始终保持从重从严打击不放松,如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后逃逸、曾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尺度。高安检察院还制定了《“醉驾”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规定》,明确适用标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所有相对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前,均需开展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取多方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另外,在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以来,高安检察院办理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6.85%,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95.98%,法院采纳率为89.45%。同时在办案中,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同高安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与道类刑事案件侦办部门建立专职检察官联络机制的若干意见》,密切公检双方在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通报、案件会商、政策协调、法律监督方面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明确取证的规范性、及时性、全面性要求。

罗毅 员额检察官

案例一: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本案中,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路边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张某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驾车驶离现场。经高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以及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某某逃逸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以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2020年11月27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支持高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选择离开现场。在这里,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切莫抱有侥幸心里。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罗毅 员额检察官

案例二:聂某某交通肇事案。本案中聂某某认为自己没喝多少酒,感觉自己酒醒了,在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事故。经检测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0.1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某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2020年12月16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聂某某自认为没喝多少酒,头脑清醒,过于自信而驾驶车辆,最终发生了车祸,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法律代价。在此,要提醒各位驾驶员酒后最好隔一天再开车,并且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记者提问Q1

请问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和致1人重伤在刑法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卢专委:有区别。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一定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Q2

刚才的通报稿中提到涉交通类刑事案件确定刑量刑提出率达到95.98%,可以介绍下你们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罗毅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涉交通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案情也相对简单,这是我们做好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前提。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量刑精准,我们组织人员学习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对近两年来我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量刑建议和法院采纳情况逐案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一般规律,起草确定刑量刑细则,并积极与法院刑庭沟通,双方在量刑基本规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把握、缓刑适用标准、罚金数额确定、量刑建议调整、个案协商等方面达成共识。

同时,我们将社会调查工作关口前移,及时评估符合适用缓刑的案件,对符合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评估材料,同步提升对量刑建议及执行方式的采纳率。

Q3

现在人们普遍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为什么危险驾驶的犯罪数量还是高居不下?

罗毅检察官:一是人们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的酒不多,意识还清醒,驾驶距离比较短,不会这么巧碰到检查。

二是朋友、亲戚的请托不好意思拒绝。在今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我们发现好几起是因为朋友、亲戚明知对方喝酒,还仍教唆对方开车的案件,结果两方都被追究刑事责任,花某某的案件就是这个情况。

三是归根到底就是法治观念的淡薄。虽然都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但还不够重视,以为自己离违法犯罪活动很远,最终触犯法律,招来牢狱之灾。

四是对犯罪后果认识不足,通过办案发现,有些涉案人员认为“醉驾”后判刑轻,对自己影响不大,相比实施盗窃、抢劫犯罪,社会影响较小,不丢人,并未意识到“醉驾”和其他违法犯罪一样,一旦入罪,就会有犯罪记录跟随终生,并且会带来时间、经济和工作上的损失。

 

卢专委:接下来,高安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办案质效,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始终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保障老百姓出行安全,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平安高安、法治高安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