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害人罗某甲酒后因建房纠纷到嫌疑人罗某乙家中,罗某乙出门躲避,罗某甲出门追击罗某乙。在追击的过程中,罗某甲摔倒致牙齿脱落受伤。后罗某甲捡起砖头继续追罗某乙,追至两人距离较近时罗某甲举起砖头要击打罗某乙,罗某乙用手推倒罗某甲造成罗某甲仰卧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丰城市公安局以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罗某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不负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院主动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参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发案单位代表人等出席。
听证会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案件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情况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并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罗某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案件双方当事人系邻里之间,案件办结后要继续做好调解工作,缓和社会矛盾。
会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等一致认为召开案件公开听证,让相关单位、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下一步我院将把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办理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检察官说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