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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简介
宜春市检察机关基本情况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春市检察机关基本情况

   

  宜春市检察机关基本情况宜春位于江西的西北部,2000年8月撤地设市,是一个宜人福地、宜居佳地、宜游胜地和宜业宝地,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曾写下“莫以宜春远,江山多胜游”的著名诗词。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县(市、区)院,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重建于1978年。重建之初,宜春检察分院内设机构6个,在编人员4人。现有编制数603个,其中政法专项编537个,事业编49个,工勤编17个,目前实有在职人员579人,其中政法专项编511人,事业编40人,工勤编28人。市院机关设有15个内设机构,现有编制数86个(其中政法专项编82个,工勤编4个),实有82人,其中政法专项编78人,工勤编4人,干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全日制研究生学历21人,在职研究生10人。市院机关有112名党员,在职党员75名,离退休党员37名;党支部共有6个,机关支部5个,老干支部1个。市院机关有领导班子成员6人,中层干部32人(其中2人为兼任),其中内设部门正职13人、副职19人。市院机关占地30.87亩,办公楼于2009年4月15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12020㎡,高度为46.85米,共12层;附属的办案及技术大楼正在抓紧建设中,建筑面积为3722㎡,高度为14.85米,共3层,目前土建已基本完工,预计今年年底投入使用。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高检院、省检察院的工作要求,按照“站前列、创一流”和“立足扬优创新,加强检察监督,服务绿色崛起,勇于实干争先”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稳步开展。近几年省院对市分院的考评中,宜春检察业务工作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全市检察机关共有116个集体、144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获评“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全国基层院建设组织奖、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全省公众满意政法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等。基层院中丰城市院为“全国十佳基层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宜丰县院获全国先进基层院,袁州区检察院获全国文明单位,丰城市院和袁州区院、樟树市院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和文明接待室等。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检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365体育娱乐场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365体育娱乐场工作。

  (八)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

  (十五)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