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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检察在行动】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
时间:2020-0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并制定了《全市检察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干警。并要求全市各基层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作用、展现检察担当。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熊金文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综合组、值班备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检察人员身体状况摸排组,明确各组职责职能,院领导带头到岗带班,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落实防控措施

  1、做好疫情防控综合协调工作。整合报送全市检察机关疫情信息,督促各基层院、市院各部门每天按时上报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疫情防控情况,对从疫情发生地区返宜人员核实检查工作。

  2、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在岗、值班电话畅通。随时关注工作群信息,随时待命,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确保高效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3、加强后勤保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采购的保障和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窗口和食堂工作人员的防护,定期对楼道、电梯等重点区域进行消毒。

  4、强化宣传教育、舆情引导。通过官网、工作网、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渠道,及时推送官方渠道发布的病毒和防疫知识,引导科学理性对待疫情防控工作。

  5、开展联防联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进出检察机关人员(含本院干警)实施体温检测,有异常体温情况及时报告。窗口部门要密切关注来访办事人员的情况,并做好登记。

  6、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各地按照省院的相关要求,严惩病毒感染者或疑似症状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的严重后果犯罪;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暴力伤医”行为;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要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

  7、对全市检察人员情况全面摸排。及时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含书记员、临聘人员)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感染症状,是否与湖北归来人员、感染人员、疑似感染人员有过接触。对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家人员做好登记、摸排工作等,对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坚决按照规定自我隔离。凡去过湖北的,一律自行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返岗。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摸排情况报市院领导小组办公室。

  8、强化责任督导。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落实的督察,对落实不力部门给予通报。

  9、减少人员聚集。节后取消一切集体看望、团拜等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开会、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检察人员到异地办公办案或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人员的督促,减少人员聚集。

  10、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地、各部门要教育引导本单位、本部门人员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非官方信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报备制度,对有离开本地外出意向的检察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

  11、对疫情要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情况的随时报告,没有情况的每天15点前向市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作零报告。严禁瞒报、缓报、漏报。

  12、严把入所关。各地监所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疫情防控工作,严把入所体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