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好转,老百姓手头越来越宽裕,很多人都愿意找个好项目投资,轻松赢利。但是,投资有风险!!!
春节将近
别让非法集资打扰了生活的“小欢喜”
2019年,宜春市县两级检察院共批准逮捕非法集资案件32件37人,提起公诉21件34人。这些案件累计造成集资参与人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四个特性”
一看主体(非法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凡是没有获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向他人募集资金的,都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形式(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最为常见。但现在推介的方式花样翻新,朋友同事之间的口口相传,朋友圈、微博发消息公开宣传,都可以视为公开宣传的范畴。
三看承诺(利诱性)。非法集资行为都会许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即“保本保息”。只要对方跟你拍胸脯保证本息,就符合非法集资的利诱性特征。
四看对象(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职业、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有限的例外:向亲友或是单位内部员工募集资金不以犯罪论处。
结合案例看清非法集资本质
案例一
被告人高某某受让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审核同意该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于是公司在某酒店举办“上市发布会”,以6元一股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购股,并许诺高额回报,陆续非法吸收资金465万元。2016年3月,公司停业,高某某逃往肯尼亚,直到2018年5月29日被押解回国。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融资活动及召开发布会均为公司经营活动,因此本案还构成单位犯罪,应追加公司为被告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高某某作为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罚金20万元。 检察官说法:单位也能构成非法集资的主体,要警惕对方用“上市公司”的外衣、“资金雄厚”的假象博取你的信任。
案例二
2011年至2014年底,周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公司筹建厂房、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向公司职工、朋友、朋友的朋友许诺2.5分至6分的月息,累计吸收38个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共计1.5亿余元,2019年1月案发。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出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案件起诉后,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检察官说法: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的个人行为,都涉嫌非法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1 警惕盲目投资。对花言巧语要有抵抗力,捂紧春节回乡鼓实的钱袋,保持投资理性,不贪财、不被蛊、不跟风。
2 提高防范意识。老年人和在校学生成为不法分子的“新宠”,金融投资和借贷行为一定要征求家人的意见,要有抵制高利诱惑的意识和决心。
3 及时报案止损。发现掉入非法集资陷阱怎么办?赶快收集被鼓动参与非法集资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千万不要相信“再帮一帮,渡过难关”的谎话,及时止损是上策。
4 勤劳智慧才幸福。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劳而获的成功。圣诞老人是个童话人物,聚宝盆也只是民间传说。“幸福是奋斗出来的”才是生活真谛!
宜春检察祝愿广大朋友们远离非法集资,新春喜乐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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