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向非法集资说“不”
近年来,“投资理财”走近普通百姓,许多老年人也将养老钱投入其中希望增值,但现实中,名为“投资理财”实为非法集资的案例频发。近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在退休干部集中活动日期间,给他们上了一堂以“携手共筑 同防共治”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课。
课堂上重点讲述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及特点、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和典型案例分析。课堂上老干部们认真听讲,相互讨论,气氛热烈,并表示这堂宣传活动课非常有意义,让他们了解到了当下各种各样的非法集资形式,提高了他们的警惕性。同时,他们将把学到的知识来提醒周围的亲朋好友,增强大家的防范意识。
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往往参与人员多、涉案地域广、集资金额大、挽损率低,社会危害极大。
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如何判断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点: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有哪些手法?
编制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高调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典型“四部曲”: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①编织“高大上”的项目,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
②利用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把声势做大,展示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项目批文”,有的公布领导视察的影像资料或老板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照,有的甚至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请不明真相的官员出面“站台”。
③通过“返点”“分红”给投资者初尝“甜头”,投资者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
④非法集资或因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因项目与集资规模严重不符导致破产清算,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集资群众遭受惨重损失。
法条链接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版权所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春市宜春大道168号 邮编:3360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